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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闸法院:缓刑考验期告知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3 11:44:50 人浏览

导读:

5月3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小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一年内与有盗窃前科的人交往。同时在禁止令中告知被告人如违反禁止令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法院将依法撤销其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10年11月
5月3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小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一年内与有盗窃前科的人交往。同时在禁止令中告知被告人如违反禁止令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法院将依法撤销其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10年11月16日中午,被告人小江在担任其表哥表嫂婚礼伴娘期间,乘隙溜进其表哥婚房内,从房内衣柜内的手提包中窃走两个红包,里面有现金20800元。港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江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系盗窃亲属财产,且案发后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被害人也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住所地司法所出具书面材料表示愿意对其帮教,适用缓刑可不致危害社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为了提高缓刑的适用质量,该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并将“禁止令”的内容写进了判决书。

港闸法院刑庭法官王冯介绍,这是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该院发出的江苏省内法院首份“禁止令”。王冯说:“‘禁止令’的推出,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告人缓刑期间的管理和约束,有利于被告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自我改造,也有利于执行机关加强监管,是刑法对缓刑考验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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