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体现刑事立法日渐规范民主化
导读:
通过此前出台多个刑法修正案,立法者的刑事立法经验更加丰富,立法技术不断优化。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使得刑罚结构更加合理化,条文规定更加科学化,刑事法网更加严密化,整个刑法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的适用还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问题,给死刑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带来了较大的阻力。为妥善解决该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在适当减少死刑罪名的基础上,调整了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将原有的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同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可以依法决定不得再减刑。
如同此前出台的1个决定和7个刑法修正案一样,刑法修正案(八)也是刑法不断适应社会情势的变化,持续修改完善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对其功能应有合理的预期。“徒法不足以自行”,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八)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功能,还有待全体法律人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同时,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增加规定了财产刑,一并完善了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提高了法定刑并增加了罚金刑,从而依法有力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关联犯罪行为。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过程还体现出我国的刑事立法方式日趋民主化、科学化,立法机关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为刑法修正案(八)献策献计。立法机关也更加重视听取并积极采纳社会各界尤其是有关专家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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