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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卖血违法 11人被判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3 08:31:07 人浏览

导读:

组织卖血捞差价2010年春,海安县公安局在办理李来凤涉嫌非法组织卖血案中,发现本案一被告人冯金凤有作案嫌疑,经侧面侦查收集证据后,于2010年4月14日将其传唤到案。到案后,冯金凤如实供述了多次帮助江才喜组织人员卖血的事实。2010年4月21日,被告

  组织卖血捞差价

  2010年春,海安县公安局在办理李来凤涉嫌非法组织卖血案中,发现本案一被告人冯金凤有作案嫌疑,经侧面侦查收集证据后,于2010年4月14日将其传唤到案。到案后,冯金凤如实供述了多次帮助江才喜组织人员卖血的事实。

  2010年4月21日,被告人江才喜被传唤到案。被告人裘旦行、郑徐兰分别于2010年7月28日、2010年9月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许瑞田、韦宏珍分别于2010年4月23日、2010年5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兆录、尹玉平、唐美英、江桂林、鲁春凤分别于2010年4月23日、6月1日被传唤到案。

  案发后,海安县公安局扣押江才喜帐本四本、电话本两本,扣押许瑞田帐本一本。随着11名案犯交待,本案的犯罪事实逐步浮出水面。

  本案所涉11名案犯除裘旦行一人系浙江人外,其均系海安县曲塘、雅周、胡集等镇的农民或无业人员,文化水平均在初中以下,多数人只有小学文化。其中,江才喜,男,46岁,小学三年级文化,曲塘镇兴花村农民。裘旦行,男,44岁,初中文化,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安科村农民。

  本案不少被告人以及部分卖血受害人原先就有卖血历史,相互之间认识。随着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后,一段时间,这些原先的卖血者突然“失业”。但随着血库告急,一些地方下达献血指标后,部分有指标的单位开始找人替代献血,江才喜等人又看到了其中的商机。因为代替献血可从有指标单位获取补偿款,组织献血者可捞取差价。

  2007年8月14日,江才喜曾伙同他人,非法组织仇某、周某等10人,上海徐汇区替人献血,获得补偿差价。2007年9月3日,江才喜再次伙同他人,非法组织张某、李某等13人,至上海市徐汇区替人献血,再获成功。这两次成功的经历,进一步坚定了江才喜做大生意的决心。由此,这些曾经的熟人互通信息后,逐渐汇拢在一处。

  组织卖血成规模

  2008年5月,江才喜与裘旦行、郑徐兰等人勾结后,进行了犯罪业务分工。裘旦行负责联系义务献血单位并提供卖血人员名单、联系卖血地点、获取献血单位的献血补助并分成、发放等。江才喜负责召集愿意卖血的农民、收集卖血人员的身份证件、将卖血人员的身份证号提供给被告人裘旦行,用于制作义务献血单位的暂住人员花名册,并安排车辆接送卖血人员等。郑徐兰负责协助江才喜安排卖血人员赴上海的餐饮和卖血登记、发放卖血所得等。

  2008年5月6日,江才喜伙同裘旦行、郑徐兰,悄悄组织田某、张某等12人,至上海市南汇区泥城镇卖血成功。初试牛刀获得成功后,许瑞田、王兆录加入进来。2008年5月14日,他们相互伙同或分别指使,一次性组织王某、许某等29人,至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卖血成功。

  唐美英、冯金凤等人见有利可图,接受指使指使参加团伙。接受指使人又转指使他人组织人员参与卖血,使这一团伙的组织人员不断滚大,逐步扩展至10多人。2008年6月24日,他们做了最大的一单,也是最为疯狂的一次。他们相互伙同或分别指使,一次性组织王某、许某等31人,至上海市南汇区书院镇卖血。此后,这些人又组织了10次这样的买卖。

  侦查中进一步查明,2008年5月至2010年4月期间,在江才喜、裘旦行、郑徐兰等人合谋实施的13次行为中,他们先后非法组织海安县曲塘镇、雅周镇及周边地区农民,假冒上海市南汇区、奉贤区等地街道、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的暂住人员或职工,在上海市变相卖血,获取上述地区或单位义务献血补助款,从中牟取差价。除江才喜、裘旦行、郑徐兰分工合作获取利益外,许瑞田经江才喜指使,自行召集或再指使其他被告人召集愿意卖血的农民,通知卖血人员去上海的时间、上车地点等,牟取非法利益。冯金凤、韦宏珍、王兆录、鲁春凤、唐美英、尹玉平、江桂林亦经江才喜指使,帮其非法组织卖血人员,牟取非法利益。其中,江才喜参与非法组织卖血232人次,裘旦行参与非法组织卖血232人次,郑徐兰参与非法组织卖血173人次,许瑞田参与非法组织卖血50人次,冯金凤参与非法组织卖血23人次,其余人员参与组织不足10次。

  认定犯罪被判刑罚

  庭审中,11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中只有江才喜聘请了律师,其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江才喜文化水平不高,把变相卖血仅仅视为一种商业行为,走上犯罪道路系不懂法所致;同时,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有年迈的父亲和未成年的女儿无人照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江才喜、裘旦行、郑徐兰、许瑞田、冯金凤、韦宏珍、王兆录、鲁春凤、唐美英、尹玉平、江桂林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才喜、裘旦行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徐兰、许瑞田、冯金凤、韦宏珍、王兆录、鲁春凤、唐美英、尹玉平、江桂林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瑞田、韦宏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金凤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同种较重罪行,应从轻处罚。11名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11名被告人作出前述判决。

  本案中,11名被告人正是组织人员替有关街道、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完成献血指标,获取献血补助款,其行为符合非法组织人员变相卖血的特征,他们已完成非法组织的行为,依照行为犯理论,应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既遂。

  一审判决后,11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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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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