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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认罪但否认与溃坝有因果联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3 06:46:39 人浏览

导读:

?文/图李松黄洁徐伟伦2月1日上午,原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原局长韩春喜,因收受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大股东张佩亮4万元,涉嫌受贿罪,在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2008年9月8日,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大溃坝事故,倾泄出来的共26.8万立方米

  2008年9月8日,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大溃坝事故,倾泄出来的共26.8万立方米的带矿渣的泥水波及下游500米处的矿区办公室、集贸市场与民宅等,淹没面积达到35.9公顷,造成27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9619万元。襄汾溃坝事故是我国近年来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特大责任事故,因为此事故,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

  事故发生后不久,韩春喜因涉嫌滥用职权被警方刑事拘留。事发前,韩春喜曾指示当地派出所筹备组"不要管矿上的事"。  

派出所被冲击局长指示民警"管好自己"

  上午10时,当韩春喜在法警带领下走进法庭的一刻,"咔嚓"的快门声充斥法庭, 他似乎并未料到自己收受的4万元贿赂会引来京城媒体的如此关注,目光中流露出些许的惊恐。

  据了解,在2008年9月8日临汾市襄汾县发生致276人死亡的新塔矿尾矿库溃坝特大事故后,国务院调查组收到大量举报信,揭露溃坝事故背后的官员腐败。襄汾县的县委书记和县长相继落马,此后又牵出山西运城市公安局长段波临汾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和襄汾县公安局局长韩春喜在内的腐败窝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房山法院负责公开审理韩春喜受贿一案。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大股东张佩亮,为得到时任襄汾县公安局局长韩春喜的照顾,于2006年11月,在韩春喜岳母去世时,前往韩春喜家中送给他1万元礼金。2007年春节前,韩春喜又收受张佩亮3万元。2007年11月,负责管辖新塔矿地区的塔矿派出所筹备组成立。2008年1月,塔矿派出所筹备组对新塔矿矿区进行执法检查时,新塔矿业公司职工暴力抗法,并聚众冲击了筹备组的办公场所。韩春喜在听取筹备组负责人程香民报告后,指示程香民以后不要再上山检查,致使筹备组放弃了对这一地区的管辖职责,导致新塔矿地区非法民爆物品监管失控,使新塔矿业公司一直处于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进行违法生产的状态,矿产资源破坏严重。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总量达到近49万吨,矿产资源破坏总价值达1亿余元,并最终造成新塔矿尾矿库溃坝事件。

  检察机关认为,韩春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认罪。"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韩春喜在认罪的同时,也"解释"了自己收钱的理由。韩春喜表示,新塔矿股东张佩亮给他送钱时,该矿并非归襄汾县公安局管理,他之所以收下了那笔钱,是因为张佩亮是时任临汾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的段波介绍来的,说是有事让他照顾。而张佩亮正是从段波处得知新塔矿将由襄汾县公安局管理后,才来送礼的。

  韩春喜在收下张佩亮给他的4万元钱后1年,发生了新塔矿业公司职工冲击派出所筹备组一事,筹备组驻地被砸,多名民警被打。而正是这样一起连韩春喜自己都认为属于"冲击国家机关"的恶性事件,在当时却被他一句话"盖"了起来。据筹备组民警事后讲述,韩春喜曾指示要求派出所筹备组民警"管好自己"就行了。 

辩护律师称受贿与溃坝无因果联系

  "韩春喜收受他人贿赂,理应追究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但不应当将其受贿行为与溃坝作为前因后果联系起来,或者说,不应将受贿4万元的行为与276条人命联系起来,从而适用'情节严重'这一结果加重条款。"针对检察机关认定的韩春喜受贿"情节严重",其辩护人倪泽仁律师表示,从2008年初到发生溃坝之时,襄汾县公安局没有给新塔矿批过1公斤民爆物品,反而查获过上千公斤的民爆物品,此外,溃坝事故恰恰是在其离任56天后发生。

  倪泽仁认为,韩春喜不应当因为其分管八个月民爆物品,就对建设于1977年,已经超期负重了30余年的尾矿大坝、生产经营了30余年并积淀了30余年矿渣安全隐患的溃坝事故承担"情节严重"的刑事责任。他同时表示,塔儿山矿区是否具有合法采矿权、生产多少矿石、积存多少矿渣、大坝自身的安全和尾矿承受极限,均不属于公安机关和被告人的职责范围。倪泽仁认为,检察机关起诉书对韩春喜的行为"导致一直处于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进行违法生产"、"最终造成溃坝事故"等认定,没有事实依据。

  对此,公诉人表示,韩春喜的受贿与溃坝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因果联系。公诉人指出,韩春喜受贿后指示其下属民警不再检查新塔矿矿区,导致新塔矿地区非法民爆物品监管失控长达八个月之久。此外,根据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报告,公安机关不查处正是溃坝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韩春喜理应承当"情节严重"的刑事责任。

  对是否构成"情节严重"进行激烈的交锋之后,控辩双方的焦点转向了是否构成"从轻环节"。倪泽仁称,韩春喜因滥用职权被捕,此后其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的事实,应当属于自首情节,并积极全额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因此恳请法庭对韩春喜以减轻处罚。对于自首及悔罪情节,检察机关表示认可。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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