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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定义、量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07:51:27 人浏览

刑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立案: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4.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本款规定的处刑要轻于第一款,即构成本款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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