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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定义、量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07:48:03 人浏览

刑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分给单位所有职工。如果不是分给所有职工,而是几个负责人暗中私分,则不应以本条定罪处罚,而应以贪污罪追究私分者的犯罪行为的金钱、物品及各种违法所得。

  根据本条规定,单位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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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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