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动态 > 第一百八十七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八十七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定义、量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06:59:36 人浏览

刑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定义、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本条第二款是对单位犯本罪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一些银行或者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本单位的小集体利益而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吸储不入帐,本单位动用此资金进行经营活动,或者非法拆借、放贷的情况。根据本款规定,对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根据其犯罪情节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