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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义、量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06:49:58 人浏览

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人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二)携带爆炸装置的;(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此外,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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