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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应属选择性罪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15:29:22 人浏览

司法实践中,通常对于涉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的案件绝大多数都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定罪,并不区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公司人员还是企业人员。笔者认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应当属于选择性罪名,应根据犯罪主体的具体身份来确定罪名,理由如下:


选择性罪名通常又称选择的一罪,指妨害作证罪。尤其后者是比较典型的根据主体选择的罪名。


公司与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宜混用。一是两者范围不同,公司是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主要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则是除了公司以外,还包括其他经济实体,如乡镇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范围要远远大于公司。二是调整两者的法律不同。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受《公司法》调整。企业是依《公司法》以外的法律成立,受《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调整。


此外,刑法规定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虽然是根据对象选择的罪名,但这一罪名的设立无疑也表明刑法对公司、企业是作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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