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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借用我该承担责任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2 14:00:29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市民该如何合理支配手中的信用卡,信用卡被盗刷,商户是否有赔偿责任?哪些情形又属于恶意透支的范畴?昨天上午,姑苏晚报邀请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市民该如何合理支配手中的信用卡,信用卡被盗刷,商户是否有赔偿责任?哪些情形又属于“恶意透支”的范畴?昨天上午,姑苏晚报邀请到了两位法律专业人士就该司法解释的热点问题为广大读者答疑解惑。

  热点摘录

  信用卡恶意透支如何认定?

  读者赵先生:今年初,我在银行办了张信用卡,到目前为止一共欠13000元左右。因为最近没有工作,所以银行卡迟迟没有还款,再加上我手机号码也换了,前些天银行有工作人员上门,让我这几天必须要还1600元,否则就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我想知道我这样属于信用卡诈骗吗?

  律师解答:您好!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即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该条同时还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

  在银行每月邮寄给您的对账单中,除了当月还款金额外,还有最低还款额,因此,您每月还款的金额应至少满足“最低还款金额”,否则不仅会影响到您在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信用等级,而且如果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条件的,还将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即构成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

  律师提醒用卡者,发卡银行根据您申领卡 片时预留的联系电话、地址等寄送对账单及催款通知,为便于您掌握各月的消费情况,避免因忘记还款而招致不必要的麻烦,须在联系方式变更时及时与发卡银行取得联系。

  信用卡被盗刷商户是否有赔偿责任?

  读者秦先生:我有一张信用卡,在今年9月份接到短消息说我在某商场消费8000余元,但我并没有在该商场消费,起初以为是短信诈骗,后向银行调取消费记录发现,确实是被盗刷了,我的信用卡一直在自己身上,只是我的信用卡刷卡是不需要输入密码的,我认为是商场没有核对身份信息导致了我的损失,我能向商场索回这8000余元吗?

  律师解答:您好!该案件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案件,首先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向犯罪人追索损失。

  其次,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是否相符以及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如果确实因为商场在刷卡时没有尽到审查责任,造成您的损失的,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商场承担责任,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商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用卡者,应避免自己卡片信息外泄,尽量不要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同时不要将密码等信息透露给他人,以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帮助信用卡套现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读者陈女士:我一朋友开的小店申请了一台POS机终端,他有时利用POS机帮助他人套取现金,因为刷卡的人员中有人涉嫌信用卡诈骗,将我朋友交代出来,现在他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了,他这种行为是不是犯罪,是不是信用卡诈骗的共犯?

  律师解

  答: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您朋友的行为并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的共犯,但是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而所谓的情节严重在该司法解释中也明确指出“实施前述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因此,只要您朋友的数额达到上述三种标准之一的,即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否则将不构成犯罪。

  信用卡被借用我该担何责?

  读者李女士:2009年5月2日我男朋友董某因家中购物需要向我借两万元,因当时我没有现金,就将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额度5万元)借给他使用,董某向我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是借到我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帐号是多少,约定半个月归还。后因感情不和,我没和他结婚。但后来银行催款才知,董某把我的信用卡刷了4万元至今还没还钱。现在电话打不通。我应该怎么解决,是告他信用卡诈骗吗?我需要向银行还款吗?

  律师回答: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由于你是自愿将卡交由董某使用,故董某使用你信用卡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上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建议您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其追究民事责任,要求其返还信用卡及欠款。至于您与银行之间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您 须另行按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银行还款。

  嘉宾访谈

  此次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对于骗领信用卡、提供虚假资信证明、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明确了定罪和量刑的标准,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如进一步细化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规定,包括了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明和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而申领信用卡的行为。司法解释的出台也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将有力打击猖獗的信用卡套现。而且,也有利于统一司法认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其有效解决了解释出台之前,各地司法部门执法尺度不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定不清的尴尬局面。

  我们也看到该司法解释在加大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打击力度的同时,也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出了宽严相济的规定。如对于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只要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数量一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

  杨钧辉律师也表示,遏制信用卡犯罪,除了从立法层面加大打击力度以外,还必须强化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水平,提高持卡人的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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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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