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合谋容留女儿卖淫
导读:
本报综合消息 12月18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张安芬、刘仕华容留卖淫案作出一审宣判:张安芬、刘仕华犯容留卖淫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张安芬与刘仕华合谋让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从事卖淫。刘某某同意后,张安芬与刘仕华于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先后租赁了五华区王家桥村273号一楼靠楼梯第一间等共四间出租房,容留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
2008年11月27日,刘某某与赵某某在出租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2008年12月7日,刘某某与幸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后,幸某某因不付嫖资被刘仕华、杨某某等人殴打,刘某某报警称自己被幸某某抢劫。
2009年3月16日,刘某某与王某某谈好嫖资,带回住处后因被巡防人员发现,张安芬、刘仕华让刘某某与祁某某采取换衣服的办法欺骗巡防人员,导致巡防人员错抓了一名小学生。
构成容留卖淫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一是从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出示的证据来看,并无违反法律程序非法取证的情形。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故被告人的翻供无证据印证。
二是对本案未成年人进行取证时,均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指派代表作为未成年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公安机关对未成年证人的询问过程,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并无本质冲突。
三是关于被告方“家长为未成年人提供住所,不管该未成年人是否有卖淫行为,作为家长都无法构成容留卖淫”的观点。刘仕华、张安芬具有提供场所容留刘某某卖淫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也实施了提供卖淫场所的行为。
法院认为,张安芬、刘仕华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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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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