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骗钱假抽奖反被告
导读:
“我要自诉讨回清白,让他承担刑事责任!”昨天,原本同在超市经商的吴先生将胡先生告上法庭,起诉对方诬告其敲诈勒索,致使自己在看守所里度过了25天。而这一切,皆源于吴先生雇人举报胡先生利用假抽奖欺骗顾客购物。
发现骗局 抽奖盒中全是一等奖
2007年以前,吴先生在北京站对面的金乾鼎超市内租了柜台,从事照相业务。同在超市内做箱包生意的胡先生的柜台和吴先生的柜台相距不远。吴先生说,从2005年1月到2007年11月30日,胡先生雇了一些业务员,专门守在超市内,看到有购物的顾客出来,就上前发放奖券:只要顾客消费满20元,就可以到胡先生的柜台获赠宝石一颗。
顾客大多欣然同意,但看到宝石明显是假的之后,业务员就提出可抽奖一次,特等奖的宝石戒指价值5000元,免费赠送。
吴先生说,抽奖的秘密是后来工商部门查处时发现的,胡先生在抽奖盒里放置的奖券全部为一等奖,任何消费者都可抽中一等奖。
发票员随即会称,一等奖价值2680元的玉坠不能免费赠送,但可以两折536元赔本出售,不少顾客因此购买。而根据工商部门认定,这些玉坠的进货价格仅为120元。“三年间,我看到无数外地顾客被骗。”
遭遇波折 雇人举报作假竟被拘
“我和他没有私人恩怨,就是看不过这种骗人的把戏。”吴先生随后通过广告找到了调查公司的侯先生,并支付了2000元的费用,委托侯先生取证并向工商部门举报。2007年11月底,接到举报的工商人员查处了胡先生利用虚假的有奖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
就在吴先生为举报成功而高兴时,警察突然上门了。12月5日,吴先生、侯先生和其妻子被东城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刑拘。
胡先生说,被工商查处后,因为在抽奖时宣称假一赔十,侯先生向他索赔26800元。但侯先生并未就此收手,又先后两次向他索要3万元。胡先生忍无可忍便报了警,侯先生被抓后供出了吴先生是主使。
在刑拘了25天后,吴先生和侯先生等3人被释放。吴先生拿出一份去年4月东城公安分局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上,定性吴先生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见上图),“这足以证明胡先生是诬告。”
争执焦点 诬告诽谤是谁所为?
由于公安和检察机关没有立案,吴先生最终以自诉的方式,指控胡先生诬告致使其被刑拘,请求法院追究胡先生的刑责。
昨天开庭时,胡先生并不认可吴先生的指控,并反诉吴先生诽谤,同样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索赔10万元。“侯先生拿了多少钱,我都不知道。”当时庭上双方争执焦点都离不开实施取证和举报人侯先生,不过,双方都无法联系上侯先生。
开庭后,胡先生告诉记者,他承租超市的柜台后,又转租给其他商户,抽奖欺骗顾客的行为并非他所为。
受此事影响,胡先生和吴先生两人均已离开金乾鼎超市,各自谋生。
律师说法
诬告罪不成立
可以申请赔偿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昔成认为,委托他人购买商户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这种类似委托“打假”的行为,属于民事授权范畴,是法律许可的。至于受托人借掌握“涉假”产品信息之机,向商户“索赔”涉嫌敲诈勒索,委托人是否要共同担责,取决于两者是否有共同的“索赔”故意。
诬告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本案当事人在刑拘25天后被释放,并未真正地被追究刑事责任,许律师认为商户的行为是错告,不构成犯罪,两当事人如系被错误拘留,可申请国家赔偿。公安局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可以证明吴先生等3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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