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两份判决书“打架”
导读:
本报讯(记者 赵福生)记者昨日采访到这样一件怪事,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就陕西省国际交流中心境外移民服务中心主任刻制公章签订合同组织农民工出国打工之事,所发出的两份《判决书》中,《刑事判决书》中该法院认为“纯属个人行为”,《民事判决书》中该法院又对其是个人行为的说法“不予采信”,认为“不是个人行为”,且判决日期相差仅1个月时间,都属于未生效判决。
记者看到,2009年11月3日,新城区人民法院就被告、原陕西省国际交流中心境外移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移民中心”)主任王积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其中“本院认为”如此表述:被告人王积私刻移民中心的公章与他人签订境外就业合同书,其行为纯属个人行为,而非代表陕西省国际交流中心及“移民中心”的合法职务行为。
记者同时看到,2009年12月4日,该法院就被告、陕西省国际交流中心及被告王积(原“移民中心”主任)与户县村民薛某返还中介费纠纷一案作出(2009年)新民重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的“本院认为”如此表述:“移民中心”领有营业执照,而且被告王积又是陕西省国际交流中心任命的负责人,被告王积有权以“移民中心”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故告陕西省国际交流中心王积私刻公章从事的是个人行为,不予采信。
同是刻公章,同是盖“移民中心”印章签订合同组织农民工出国打工,同是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同是“本院认为”,所给出的结论却截然相反,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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