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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纳入庭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2 12:19:02 人浏览

导读:

这边刚刑满释放,那边又重操旧业,入室盗窃。11月23日,张某盗窃一案,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并纳入庭审,法院全部采纳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据悉,这是我省检察机关探索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庭审程序制度以来,全省首例示范庭开庭

  这边刚刑满释放,那边又重操旧业,入室盗窃。 11月23日,张某盗窃一案,在合肥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并纳入庭审,法院全部采纳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据悉,这是我省检察机关探索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庭审程序制度以来,全省首例示范庭开庭。

  检察机关诉称,被告人张某于2008年7月因盗窃刑满释放后,屡教不改,在短短一年间多次采取翻窗入室的方法入室盗窃财物45000余元,并在销赃后挥霍一空。检察机关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张某刑事责任。以往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庭审的重点是定罪,量刑只是辅助性工作,而这次公诉活动则以量刑为主,公诉机关改变以往公诉行为中,定罪量刑混合在法庭调查、质证、辩论阶段的做法,而是将整个公诉活动清晰地分为定罪和量刑两大部分。

  控辩双方对于定罪没有异议,量刑是庭审中双方辩论的焦点。检察机关向法庭提出了对张某的量刑建议,认为张某入室盗窃,犯罪金额巨大,又系累犯,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判处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庭全部采纳量刑建议,当庭对张某作出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据庐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朝东介绍,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公诉案件中,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客观、充分认定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通过起诉书附带的量刑建议书,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量刑的意见,属于公诉权的范畴,这也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一。这次量刑纳入庭审的改革试点是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今年5月份出台的《关于将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这在我省司法界尚属首次,也是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增加量刑透明度,维护司法公正的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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