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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假币犯罪的四个新动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2 12:13:49 人浏览

导读:

众所周知,假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的行为,且数额较大,即构成犯罪。近年来,伪造货币等假币犯罪在某些地区呈蔓延趋势,严重危害到当地乃至全国的金融安全和

  众所周知,假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的行为,且数额较大,即构成犯罪。

  近年来,伪造货币等假币犯罪在某些地区呈蔓延趋势,严重危害到当地乃至全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也危及国家货币的信用,有必要依法严厉打击假币犯罪,净化货币流通领域,维护国家货币的崇高信用。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假币犯罪典型刑事案件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严打假币犯罪,有效遏制其蔓延态势。从相关背景资料看,当前惩治假币犯罪的司法动向呈现出如下特点,值得注意:

  一是突出重点打击伪造货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假币犯罪典型刑事案件,其中三起均为伪造货币罪,可见伪造货币犯罪在假币犯罪中的重要地位。从刑法设置的假币犯罪罪名关系看,伪造货币罪是其他假币犯罪的基础性罪名,只有伪造出了货币,才有可能进一步实施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犯罪或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等假币犯罪。重点打击伪造货币犯罪,有利于从源头遏制假币犯罪。将主要司法资源集中于查办伪造货币罪,可谓突出了工作的重点,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取到事半功倍的司法效果。

  二是重刑惩处假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假币犯罪典型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伪造货币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以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被告人伍松华等9人伪造货币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伍松华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中华、廖锡新、吴瑞斌等人15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人民币10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马坚炳伪造货币案,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马坚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明元、杨超购买假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李明元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对涉案人员分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充分体现了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和“轻轻重重”

  的刑事司法政策导向。三是确立了积极追诉的刑事司法活动精神。“两高”一部的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假币犯罪的,必须依法立案,认真查证;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要尽快提请批准逮捕并抓紧侦办,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对于假币犯罪要依法惩处,对于假币犯罪累犯、惯犯、涉案假币数额巨大或者全部流入社会的犯罪分子,要坚决重判;对于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从重从快惩处假币犯罪的司法活动精神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始终。

  四是有效整合司法资源应对假币犯罪。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管辖不明、管辖争议而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司法活动迟缓等情况,通知着重强调假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遵循以犯罪地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其中假币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预谋地、行为发生地,也包括运输假币的途径地,从而使刑事诉讼管辖完整覆盖假币犯罪的任何可能的犯罪地。对公安机关管辖假币犯罪有争议的案件,通知明确由最初立案地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出现管辖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如需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提出相关建议,“两院”要依法指定管辖。这就有助于形成司法合力,及时有效追究假币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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