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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贿犯罪起刑点要"水涨船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2 09:43:07 人浏览

导读: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妨碍国家经济建设,腐蚀干部队伍,损害国家机关威信,污染社会风气,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妨碍国家经济建设,腐蚀干部队伍,损害国家机关威信,污染社会风气,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这是张军近日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的。(11月3日《南方都市报》)

  自1979年以来,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一次次提高:1979年《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为立案标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构成贪污罪、贿赂罪的数额一般为2000元。根据1997年通过的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但在近些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均远远超起刑点。那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是否也应该“水涨船高”呢?笔者对此并不赞成。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妨碍国家经济建设,腐蚀干部队伍,损害国家机关威信,污染社会风气,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从我国目前立法来,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已然比盗窃、诈骗等普通涉财型刑事犯罪高出数倍甚至十数倍之多。若继续提高贪贿犯罪“起刑点”,我国刑罚体系将进一步失衡。

  对腐败犯罪“以赃计罪”,并规定较高的“起刑点”,实际上是扭曲了腐败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也会助长腐败分子的犯罪意念。许多被揭露出来的大贪污犯都是由一点一滴贪婪的积累,最终小贪变成大贪的。国外立法对贿赂等腐败犯罪很少规定起刑线,一般凡因职务关系或实施职务行为而收取、约定利益,即属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这主要是出于公职人员不可收买性的考虑。香港廉政公署反腐败的口号之一就是“贪一块钱也不行”,他们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也不断地利用各种手段向市民宣传“零度容忍”的反腐精神。

  另外,机械的“以赃计罪”的处罚标准有违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贪污贿赂定罪量刑还应综合考虑各种情节,不应只盯住数额不放。其他情节如是否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否造成严重社会政治后果、贪污贿赂的动机与目的等应受到同等重视。

  在党的十七大的报告中,首次出现了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这样的铿锵之词,显示了我们这个拥有7300多万名党员的世界最大执政党面对腐败的坚决态度。“水火不相容”与“零容忍”的理念高度契合,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的坚定决心要早日成为刚性的法律意志。贪贿犯罪起刑点非但不能“水涨船高”,立法还应当降低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从严掌握贪污、贿赂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样才能及时惩治贪污渎职腐败分子,减少整个社会因腐败而付出的巨大成本,达到刑法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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