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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件为什么易引发上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2 09:30:09 人浏览

导读:

2006年至2008年,汝州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1039件1500人,其中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以下简称轻伤害案)236件267人,案件数和人数分别占批捕总数的22%和18%。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090件1607人,其中轻伤害案177件206人,案件数和人数分别占起诉总数的16%和

  2006年至2008年,汝州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1039件1500人,其中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以下简称轻伤害案)236件267人,案件数和人数分别占批捕总数的22%和18%。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090件1607人,其中轻伤害案177件206人,案件数和人数分别占起诉总数的16%和13%。同期,汝州市共发生因群众不满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而引发的赴省进京越级上访、重访和非正常上访案件72件,其中轻伤害案32件,占上述上访案件的44%,居各类案件之首。

  对比发现,轻伤害案件不仅在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高,而且引发群众上访最多、解决难度最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经过分析发现,轻伤害案易引发上访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群众“信访不信法”意识被强化,导致弃法上访的发生。

  首先,不少群众把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更高级别的官员,认为只有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下级机关才会认真办理。如汝州市院调研发现,在当地开展的大接访活动中,遇到市委书记、市长值班接访日来访人最多,而其他领导值班接访时接访量大幅减少,真正解决问题的主管部门少有人去。同时,多年来,未能有效地把群众间矛盾纠纷的解决途径引导到司法诉讼上来。即使是涉法信访案件,最终的解决方式也往往偏离司法渠道,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能作用,很大程度上被党委政府取代。再者,党委政府对社会稳定的关注以及设定的有关的工作考评、问责制度,使一些下级单位将工作重点放在“维稳”上,虽解决了个案,但这些个案在群众中口耳相传,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更多上访案件的发生。另外,“有理、无理上访”如何界定缺乏依据:多数上访诉求往往既有合理成分,又有不合理成分,使“有理、无理上访”之间难以界定,无理上访者得不到惩罚。以上因素的存在,客观上助长群众形成有理无理都上访、上访能得到好处、上访能达到目的的心理,导致“信访不信法”意识不断被强化,使群众倾向于选择上访,而放弃司法救济途径。

  二、立法关于轻伤害案件可以调解的规定,增加了案件的处理程序和实体结果的不确定性,易引起双方猜疑,进而引发上访。

  根据相关刑事司法政策,轻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和解后,司法机关可以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实践中,只要双方达成和解,司法机关就不再追究)。此规定旨在减少对立,促进和谐,也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增加了该类案件在处理程序和实体结果方面的不确定性。

  程序方面,该类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环节都可能因和解而终止:实体方面,和解时一方的赔偿金额、犯罪嫌疑人是否羁押及法院判决结果都存在不确定性。这些因素,使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加之配套制度的缺失,使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相互猜疑,往往动用各种关系、使用各种手段来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导致猜忌加深、矛盾升级,引起一方或双方上访。

  三、轻伤害案件进入审查批捕、起诉、审判环节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双方对立情绪强,调处难度大,易引起上访。

  据汝州市院调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双方和解的情况多数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前实现的。如不能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则提请批捕、移送起诉。虽然在批捕、起诉、审判期间,检察机关、法院仍可主持调解,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仍可和解,但双方经过前一阶段的博弈后,积怨更深,对立情绪更浓,此时和解成功的可能性不大,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双方往往倾向上访。如汝州市院调查的32件因轻伤害案件引发的上访案件中,除少数案件由于证据不足或嫌疑人在逃外,多数案件都是在进入审查批捕、起诉、审判环节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对立情绪增强,虽经司法人员反复调解,仍不能息诉罢访,双方处于循环往复的上访状态中。

  四、农村社会的一些现实因素使轻伤害案件发生前后的矛盾不能及时化解,使群众选择上访。

  在汝州市院2006年至2008年审查批准逮捕轻伤害案236件267人中,发生在农村的有189件214人,占80%。这些案件多发生在农村邻里之间,是邻里矛盾纠纷长期积累的结果,是矛盾的集中爆发。其中,在案件发生之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双方间因耕地、宅基地、用水用地相邻权等产生矛盾纠纷的占71%,双方时有争吵,甚至大打出手,矛盾一直持续到案发。

  汝州市院深入分析发现,农村社会的一些现实因素,不利于化解矛盾,致使群众选择上访。一是基层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作用不够。对于农村生活中的大量纠纷,甚至打架斗殴等较为激烈的冲突,部分村民组织、乡镇司法所、派出所没有发挥有效的调解纠纷的作用,致使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后双方矛盾更加激化、不易化解。二是因农村干群关系紧张或家族势力介入纠纷。汝州市院调研发现,当农村干群关系融洽和谐时,很少有纠纷发生,即使有纠纷,也能及时化解。如该市临汝镇郝寨村有10个村民组540余户2300口人,因村两委会班子受到群众信任拥护,干群关系融洽,自1997年至今12年里没有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上访案件。反之,干群关系紧张或村干部成为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家族势力介入纠纷时,案件的和解难度加大,群众动辄上访。

  五、伤情鉴定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容易诱发上访。

  法医学鉴定是轻伤害案件的重要定案证据,也是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双方关注的焦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作出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医鉴定的中立、权威。但现有的法医鉴定机构办公场所虽设在医疗机构,但鉴定人员基本隶属于公安机关,而且鉴定程序、异议审查及重新鉴定制度不健全,导致伤情鉴定的权威性不强,一方不认可伤情鉴定或者前后两次伤情鉴定出现矛盾、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经常发生。加之实践中确实存在个别法医鉴定人员利用职权出具虚假鉴定的情况,进一步动摇了伤情鉴定的权威性,容易诱发上访。汝州市3年来因轻伤害案件引起的32件上访案中,都有当事人对轻伤鉴定结果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不少案件因为伤情鉴定而争议不断,当事人及司法机关都深受讼累。[page]

  六、司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中的人为消极因素降低了执法公信力,提高了群众上访的几率。

  这些消极因素包括立案不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不适当,调查取证不主动、不扎实甚至有个别干警推诿扯皮、徇私枉法等,导致执法办案的公信力降低,群众对案件程序及实体结果的公正性难以产生心理认同,在无法寻求其他救济途径时,就选择上访。如汝州市3年来因轻伤害案件引起的32件上访案中,有20件是因为当事人对案件证据与程序产生异议,从而导致群众上访。(作者为河南省汝州市人民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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