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前劳动纠纷 现在打官司
导读:
事因:被单位开除却未接到书面通知,26年后起诉索赔50多万庭审:诉讼最长时效为20年,官司有无超过时效双方庭上激辩
宜宾市屏山县居民杨某,以“被原单位开除了,却没有接到书面通知”为由,近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单位赔偿5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10月22日下午,屏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杨某是1983年3月被开除的,距离现在已经过去了26年。而根据《民法通则》诉讼最长时效20年的规定。现在开庭审理发生在26年前的劳动争议案,在当地还是第一次。
26年前,他因涉案遭开除
据了解,今年63岁的杨某,原系屏山县石岗信用合作社会计,1975年—1981年期间,杨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该社公款6241.56元。案发被捕后于1982年5月1日前坦白交代,并于同年3月8日—10月23日期间退赃款6204.60元,尚差39.96元未退还。1983年1月17日,屏山县法院以(82)法刑字35号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杨某免予刑事处分,并续退剩余赃款。
1983年3月5日,原中国农业银行宜宾地区中心支行以宜农银人(83)字第29号文件批复,决
定对杨某开除公职。而一审判决后,屏山县检察院提起抗诉,当时的宜宾地区中级法院,在1983年6月18日,改判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6年后,起诉索赔50多万元
杨某被开除公职后,多次向宜宾有关部门反映,均无结果。
2009年8月26日,杨某以农行宜宾市分行、农行屏山县支行、屏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3被告共同赔偿其26年被侵权造成的工资、福利、精神赔偿费等损失共计50多万元。
法庭激辩:开除决定原告是否知情?
在22日下午的庭审中,双方辩论激烈。
杨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单位开除杨某公职决定不合法。其理由是:原单位在二审判决没有产生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对杨某开除的决定;原单位作出对杨某的处分决定,没有召开职工大会;原单位对杨某的处分决定,杨某并不知
情,杨某没有收到过原单位送达的处分决定书面通知等文件。
宜宾市农分行、屏山县农支行、屏山县联社及其辩护人认为,杨某贪污犯罪,触犯了刑法,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作出处理决定依照了法定程序报批,并已经告知了本人。
庭审中杨某认为,原单位以此事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杨某的诉求受法律、政策保护;杨某至今未在原单位开除自己的文件上签字,原单位开除杨某无效;原单位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被告辩护人认为,杨某贪污公款,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符合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开除决定在当年就口头告知了杨某,当时的法律并未要求必须送达书面决定;杨某已回到老家生活了26年,早已知道被开除的事实。杨某的诉讼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最长的时效20年,应当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由于此案双方争议较大,当日下午,法院在审理后决定休庭调解,择日宣判。
□律师点评诉讼时效成焦点
律师李建称,根据最高法“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之规定,杨某以被单位开除,但自己没有接到书面通知为由上诉到法院,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可行的。
农行方面以杨某贪污公款,触犯了刑法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作出处理决定,符合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根据规定,杨某应在公布处分后1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诉,杨某现在的诉讼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20年最长时效,农行方面可以要求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此案中双方诉争涉及的时效长达26年,但是不是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最长时效,要等法院最终认定。
丁如林记者田富友罗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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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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