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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扫黑除恶到防黑杜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2 07:58:44 人浏览

导读:

文/本刊主笔邱景辉近日,重庆打黑风暴进入审判阶段。随着一系列典型案件被主流媒体集中披露和深度剖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成长轨迹和危害程度尤其是其保护伞的罪大恶极,已经广为人知。这无疑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的积极性,增强对黑白两道的震慑

  文/本刊主笔邱景辉

  近日,重庆打黑风暴进入审判阶段。随着一系列典型案件被主流媒体集中披露和深度剖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成长轨迹和危害程度尤其是其“保护伞”的罪大恶极,已经广为人知。这无疑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打黑除恶的积极性,增强对“黑白两道”的震慑力。与此同时,也鞭策有关职能部门调整反黑战略。

  2008年,重庆市打掉恶势力犯罪团伙103个,判刑201人,在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绩效考核中,位列西部第一。2009年,当属全国第一。人们有理由相信,重庆坚持“黑恶必除、除恶务尽”,明年起有望进入“负增长”。

  从全国范围内看,经过三年多的专项斗争,打黑除恶纵深推进,预防黑恶势力犯罪被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2009年7月7日,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中央综治委副主任、公安部长孟建柱在全国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防范,运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种方法、手段,对黑恶势力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铲除黑恶势力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重庆打黑的标本意义,与其说示范了如何“打”,不如说启示了怎样“防”。

  坚持打早抓小,防止黑恶势力坐大成势

  重庆系列涉黑案件说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逐渐形成的。要杜绝黑恶势力向民生领域侵蚀,遏制黑恶势力向经济领域扩张,防止黑恶势力向政治领域渗透,必须打早抓小。

  实行“一票否决”,以及对未能及时查处辖区内的黑恶势力犯罪而由上级发现并提办或督办的情形进行问责,固然是必要的。但当“保护伞”自上而下,职能部门的考评机制导向作用就大打折扣。

  作为一项综合治理工程,根本和关键在于政法机关与工商、税务、建设、国土、金融、文化等部门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合力。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将黑恶势力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止其坐大成势。

  黑恶势力涉足的“产业”,多为非法经营,惯用强迫交易。他们的暴利来源,除黄、赌、毒和放高利贷等犯罪活动外,既有关乎百姓日常生活的诸如客运、猪肉等民生行业,也有国家严密监控的建筑、采矿、娱乐等高危行业。如果相关监管机制正常运作,各职能部门正确履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将举步维艰、四面楚歌。

  近年来,检察机关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其中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强化执法监督,减少和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有罪不究、以罚代刑。

  这一机制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取决于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环节的知情权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最近,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与公安分局建立了行政处罚案件监督制度,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案件和劳动教养案件进行专项监督,发现涉嫌刑事犯罪而作行政处罚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发现应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每周定期到公安机关查阅上述两类案件的电子台账、书面登记本或卷宗。上海市检察机关与该市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的“ 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已经运行多年,成效日益显现。

  打防并举、注重预防,重中之重在于继续加强对民生领域和经济领域的严格监管和有效保护,确保每一起欺压群众、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犯罪活动,每一次以暴力胁迫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都及时受到依法制裁,让恶势力团伙无法形成成员相对固定的组织体系,丧失维系其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不能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歹。

  至于防止黑恶势力向政治领域渗透,一方面要依靠群众和专门机关摸清这些“黑老大”及其关联“企业”的背景和成长历程,另一方面要防止他们采取暴力、威胁、贿赂手段,操纵选举,非法获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

  强化渎职检察,防止公务人员同流合污

  黑恶势力之所以坐大成势,一个重要原因是背后有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这些腐败官员,一些是利用职务或身份形成的地位和影响,指使或斡旋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庇护,更多的则是直接利用职务之便,赤裸裸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他们收受或索取黑恶势力各种方式的“进贡”,沦为他们的帮凶和耳目。

  从检察机关查办的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情况看,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伴生是最显著的特点,受贿是因,渎职是果,“保护”体现为不作为、乱作为的渎职行为。另一个特点是通常由打黑牵出“保护伞”,而从查办职务犯罪中挖出所保护的黑恶势力相对少且难度大。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逐步完善,人民群众举报热情的持续高涨,将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查办执法不严、有罪不究的渎职犯罪,抓出潜伏的“内鬼”,进而扼制公务人员与黑恶势力同流合污,监督有关部门对涉黑涉恶犯罪露头就打,合力降低黑恶势力的“犯罪黑数”。

  例如,群众举报有地下赌场或色情服务,外来商户举报屡遭本地势力敲诈勒索或强迫交易,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对举报置之不理,或虽有查处但以罚代刑,则可能存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渎职行为。及时侦破类似的渎职犯罪,及时纠正错误的处罚决定,“保护伞”起不了作用,黑恶势力也就成不了气候。

  因此,如何发动群众举报至关重要。现实中的“黑社会”虽非影视剧里“东兴帮”、“山口组”、“黑手党”那般血腥暴力,但“保护伞”往往根深蒂固,群众又恨又怕,举报恐遭报复。这次重庆的打黑风暴,极大增强了群众的举报信心,这是推动打黑除恶向防黑杜恶发展的强劲后盾。

  加强监管改造,防止涉案人员重操旧业

  重庆的系列涉黑案件再次证明,刑释解教人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力量。对此,一方面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理,减少黑恶势力的“后备军”,更重要的是必须加强监管改造,防止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通过各种手段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想方设法教育引导其改过自新,回归主流社会,特别要加强归正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其东山再起,重操旧业。[page]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即将涉黑罪犯列为“九类人员”之一,对其刑罚执行和监管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同年,司法部决定对重大黑恶势力组织头目实行跨省异地关押。不久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黑罪犯减刑、假释出台了“三个一律”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一律不予假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律不予减刑(法律规定应当减刑的除外);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罪犯的减刑,在裁定前一律要公开听证。此举的预警作用和威慑意义大于法律适用价值,也揭露出对涉黑罪犯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合力加强对涉黑罪犯的监管改造,是对黑恶势力犯罪的特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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