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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醉驾须回到立法上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2 06:23:07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这份意见稿建议将醉驾分别按照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3个档次进行处罚,造成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处罚应当高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同时,意见稿也建议修改《

  近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这份“意见稿”建议将醉驾分别按照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3个档次进行处罚,造成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处罚应当高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同时,“意见稿”也建议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饮酒后驾驶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作为“其他恶劣情形”,降低起刑点,但在量刑上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兰州日报》9月28日)。

  公安部门此次推动有关醉驾法律的修改无疑正当其时,要想遏制屡禁不止的醉驾,除却严格执法之外,立法的检讨和修补也不可缺少。

  如我们所知,法律应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法制恢复重建三十年来,虽然立法机关一直在循序渐进地拓展公民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但毋庸诲言,立法博弈不充分、立法程序欠透明等现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与权利意识的勃兴相伴随,与立法相关的利益团体参与立法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立法博弈也越来越往前推移。这里所说的“利益团体”,不仅包括有着共同利益的某些公民,也包括那些手握公权的国家机构。

  公安部交管局是最主要的交通管理部门,与醉驾相关的立法不完善,直接影响到交管部门的权力行使。曾经,行政执法部门遇到立法欠缺时,不是积极寻求立法,而是习惯直接运用手中的部门规章制定权。近十余年来,行政部门在对待立法与实践的冲突时,已逐渐回归到寻求影响立法的路径上来。这一现象无疑值得称道。对普通公民而言,“影响立法是最高级别的维权”。对于权力部门而言,亦是如此。

  醉驾屡禁不止,固然与公安交管部门时硬时软的“选择性执法”有关,但也与有关立法不尽完善相联。比如在刑法上,只要醉驾者还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醉酒者的心态往往是“酒壮人胆”,自信不会遇上交警,即便被查到了醉驾,在没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也不过是行政处罚。但在犯罪理论上,醉驾实则是一种“危险犯”,而非“结果犯”。危险犯指的是只要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就构成了犯罪的既遂。换言之,只要醉驾者开车上路,就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危险,如果刑法不去处置这种危险,事故的发生就难以避免。因此,将那些还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驾行为也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实属必要。不久前也有律师上书全国人大,提出过与公安部此“意见稿”相类似的立法建议。

  至于“意见稿”中处罚同车乘客的内容,目前争议颇大,这实属正常。对于交管部门而言,此“连坐”之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同坐者来遏制醉驾,从而减少醉驾并减少交管的工作量。但这一规定对同坐者是否过于苛刻,还可讨论。最终的立法结果需要普通公众加入到立法博弈中来,只要博弈充分,相信立法最后会有相对合理的结果。

  从舆论热议、律师上书、公安部就修法建言征求意见等事实来看,修改与醉驾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然凝聚了越来越多的共识。期待立法机关对这些立法参与行为能有及时的反馈,并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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