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期待“宽严相济”的刑法变革
导读:
即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不仅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刑,对个别原设罪刑的法定刑也做了调整,修改幅度比较大。
在社会关注中,“宽严相济”是对此次刑法变革的期待或评价之一。南方都市报发表社论《期待宽严相济的刑事立法变革》,新京报刊出学者对话《宽严相济是此次修改刑法的亮点》。我认为,对于刑法的修改和变革,不宜以宽严相济进行期待或审视。
宽严相济的说法,大有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的合理性意味,这种说法在情理上虽然很容易被人认同,但从立法理念上看则不科学。《说文解字》上说,法“平之若水,从水”,可见,公平自古以来就是“法”所秉持的价值尺度。我国新刑法也将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为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之一,并在第五条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可见,无论在什么时候,罪刑相当都是一部成熟、科学的刑法应具备的特征。
当然,人们对刑法变革宽严相济的期待,其实要表达的也就是一种公平、有效、价值导向正确的刑法变革期待。但是,如果在表述上不科学,如果这种不科学的表述在社会上扩大和发酵,其负面影响也不可低估。
严格意义上说,一部刑法或其中的某个具体罪刑,无论是宽了还是严了,都是有待修正的。
就如此次的刑法修正案,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至10年,这是因为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表明,该罪的原有法定最高刑轻了,不足以处罚和吓阻此类犯罪;而偷税初犯如果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可免刑责,则也是以其社会危害性尚不严重为依据的。可见,这些修正,不是变严了或变宽了,而是变得更加科学了。
某种行为是否入罪,相同罪状法定刑的高低,与前期的刑法相比较,或与同期国外的刑法相比较,都没有可比性。因为同样的行为,在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影响或危害是不同的。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考量罪刑是否相当,方是评判刑法宽严的科学尺度,因而准确地说,我们期待罪刑相当的刑法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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