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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21:59:57 人浏览

大道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本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条确定的两个罪名之一。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本罪的特征是: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管理秩序,致公司、企业的利益或者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本罪的客观表现是: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严重不负责任;代表公司进行仲裁、诉讼等活动严重不负责任;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2、造成公司、企业破产或者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并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公司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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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四、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犯罪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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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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