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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不表述量刑情节后应加强对公诉意见书的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20:11:06 人浏览

      比较新旧累犯,公诉人发表意见时,
  这一情节书记员未记上,而审判长没听清。庭审合议时,
  合议庭认为控方未指控而未认定累犯,判处拘役六个月,
  使本该从重处罚的潘某未从重处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
  件质量。
    4、  不利于提高公诉人的办案水平。由于起诉书不再
  表述量刑情节,而公诉意见书义不需领导签批,一定程度
  上造成了公诉人认为认定量刑情节是法院的事的思想,而
  怠于挖掘案件中的量刑情节,满足于定罪即可的局面。亦
  或有的情节认定与否存在争议,能否认定难以把握,而公
  诉人干脆就不闻不问,让法院去判,造成了公诉人在事实、
  情节认定上的短视,降低了公诉人驾驭案情的能力。
    5、  容易产生司法腐败。实践中,有些公诉人徇私徇
  情,对该认定的从重、从轻情节在公诉意见里故意不说,
  以获取被告力或被害方的感谢。有些审判人员对公诉意见
  里的从重情节听而不见,对犯罪分子从轻判处,以获取好
  处,追查时即说控方未指控,亦或说没听清,弄得清浊难
  辩。
    上述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与没有正确认识公诉意
  见书作为法律文书的性质有关。公诉意见书作为法律文书
  的一种,其理应具有法律文书的共性特征,较之过去的内
 部工作文书相比,其制作要求应更加严格,管理使用应更
  加规范。因此,笔者建议:
    1、  公诉意见书的量刑情节部分应由有权者签发。任
  何法律文书的制作都必须合法,必须是合法主体根据合法
  依据按照合法程序制作。作为法律文书的一种,公诉意见
  书的制作也不应便外。且公诉意见书无论是谁制作,对外
  均代表检察机关。因此,公诉意见书应象其他法律文书一
  样,应由法律授权的主体签发。对于主诉检察官,由于是
  权责的统一体,依据主诉官的相关制度规定,应由主诉检
  察官本人签发,对其他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依据《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应由主管检察长签发。当然,考虑到公
  诉意见书的个性特征,笔者认为,其法律适用部分由主管
  检察长签发更妥当。
    2、  公诉意见书应送交法庭。作为一种对外的法律文
  书,公诉意见书是公诉意见的集中表达,其主要运用于合
  议庭之间的诉讼沟通。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公诉意见书的
  职能作用,克服书记员记录及法官感知能力的局限,杜绝
  司法腐败,笔者认为公诉意见书应于庭后复制递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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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以尽可能的促使合议庭采纳公诉意
  见。
    3、  主诉检察官制作的公诉意见书应于庭前复制交主
诉检察官管理办公室备查。为衡量主诉官的办案质量,促
  使主诉官业务能力的提高,增强主诉官的责任心,公诉部
  门应要求主诉官庭前提交公诉意见书,以在将来考评时与
  法院判决书相对照,为主诉官考评提供科学依据。当然,
  对于自首等量刑情节在庭审中发生变化的,公诉人应在当
  庭修正后及时向主诉官管理办公室室江报,以供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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