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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增新条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21:27:34 人浏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6月26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对社会广为关注的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原物权法草案在物权保护一章规定得比较精炼。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有的问题规定得还不够明确,如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物权纠纷,保护物权的几种方式能否合并适用等;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除民事责任外,还应当增加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据此,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草案增加了3个方面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 

  违法拆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导致纠纷时有发生,侵害群众利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针对这一情况增加条款,确保补偿到位。 

  按照草案的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所车库明确所有权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关系。针对小区中经常出现乱搭乱建等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扩大担保财产范围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物权法草案适当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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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的这一扩大,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并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而作出的。 

  按照这一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公路、电网等收费权可以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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