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行政处罚是什么
导读:
偷税、漏税、逃税等等这类行为在我国是非常常见的,本来纳税是我国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那么对于经常逃税的人来说肯定是会发现的,要收到行政机关的处罚,成倍的罚金。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逃税行政处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如,行为人设立虚假账簿、记账凭证;造假账、搞两本账;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将正在使用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如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
3.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如,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申报资料;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
4.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
(1)性质不同。“偷税”是故意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漏税”则是无意发生的漏缴行为。
(2)处罚不同。对于“漏税”的纳税人,除限期追补漏缴税款外,还可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而对“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逃税行政处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逃税行为是很严重的,所以不要认为这种行为给与处罚就够了,数额巨大的和造成巨大损失的,可以处以刑罚。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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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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