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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21:32:3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为了严厉打击假药劣药,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为假药卖广告也将成立共犯,卖假药毒害孕产妇婴幼儿从重处罚。同时,还细化...

  核心内容:为了严厉打击假药劣药,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为假药卖广告也将成立共犯,卖假药毒害孕产妇婴幼儿从重处罚。同时,还细化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情节,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一一整理解读。

  为假药卖广告成立共犯

  解释还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共犯范围。以下四种行为将被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共犯: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卖假药毒害孕产妇婴幼儿从重处罚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1日起实施,七种情形将被从重处罚。其中包括:

  ——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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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细化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情节

  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有以下情节: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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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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