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减刑假释案最新规定
导读:
核心内容:为了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案,最高检和最高法分别作出了最新的规定,关于六类减刑、假释案,它们根据各自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了划分,并作出了特别的处理。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规定了以下六类减刑、假释案
1、有特殊向人的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规定》将‘三类罪犯’作为第一类调查核实对象,是针对专项活动发现的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巩固专项活动成效,通过制度进行长效防范。为严厉打击恐怖主义,《规定》还将“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吸收为第一类调查核实对象。
2、有易发问题的情节: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3、其他:收到控告、举报的;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二)对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一律进行调查核实
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上述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方式主要有: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以及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
同时,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对“三类罪犯”逐一建档,调取历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卷进行审查;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逐人见面、重新体检,逐人逐案进行认真审查;对发现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线索认真调查核实,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发现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age]
二、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六类减刑、假释案: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二)对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一律进行开庭审理
规定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上述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
同时,《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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