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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受贿立案标准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27 14:22:17 人浏览

导读:

公务管理人员是享有者人民所赋予的权利的,对于这个权利是不允许随意使用的,特别是对于那些收受贿赂使用这些权利给自己谋取私利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司法人员受贿立案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管理人员是享有者人民所赋予的权利的,对于这个权利是不允许随意使用的,特别是对于那些收受贿赂使用这些权利给自己谋取私利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司法人员受贿立案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司法人员受贿立案标准是什么

  依据受贿罪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到五千以上的,就会构成受贿罪数额较大的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二、受贿罪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得,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现予公告。

  三、受贿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司法人员受贿立案标准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对于受贿罪的处罚是要多多注意的,其相关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一类群主题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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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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