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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量刑数额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0 06:34:17 人浏览

导读:

非法经营罪从我国立法开始就是打击的一个重点,但是要对其进行具体量刑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数额确定。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非法经营罪量刑数额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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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经营罪量刑数额标准

  1、非法经营食盐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2、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3、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为拘役刑;2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4、非法经营出版物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图书25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内的,为罚金刑;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上不足600张(盒)的,为拘役刑;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图书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000元或者违法所得800元或者报刊200份或者图书2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升格量刑的特别规定】

  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为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但是,并非所有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都可构成本罪,而必须是情节严重者始当构成。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其所谓“情节严重”,首先应当考虑经济衡量标准。譬如:1、经营数额特别巨大;2、销售金额巨大;3、获利数额较大;4、造成合法经营者的严重经济损失;5、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等。此外,诸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者,亦可视为情节严重。像某些经营非法出版物、非法经营化学危险品等行为,就有可能出现上述情形。由于“情节严重”与否关乎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宜由司法解释作出统一的具体规定

  二、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

  3、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的立法背景

  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名中分解衍生出的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采用了叙明罪状表述,并以列举的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但是非法经营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征。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规定,在尚无立法解释加以限制的情况下,显然是一个富有弹性的条款,从而给司法机关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在修订刑法的过程中,对于取消投机倒把罪之后,是否需要在“非法经营罪”中留这么一个小“口袋”,曾有过争论。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新刑法要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范的明确具体是罪刑法定的内在要求,因此,在新刑法分则中不宜再规定“其他”之类不确定的罪状内容,这也符合对“口袋罪”进行分解使之具体化的初衷。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要取消类推制度,对“口袋罪”进行分解之后,如果对某些罪状规定得过于确定、具体而毫无弹性,对各种犯罪行为又难以尽列无遗,特别是在经济犯罪形态发展变化较快的经济变革时期,倘若有的条款一点“口袋”都不留,可能不利于及时打击花样翻新的经济犯罪,也不利于刑法典的相对稳定,因此有限制地设置一点“其他”之类的拾遗补漏条款还是必要的。新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正是更多地考虑了后一种意见而设置了第四项内容。这也从一个角度反映了中国刑法改革的渐进性和传统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指导思想对修订刑法的深刻影响。

  新刑法实施两年来,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非法经营罪的“口袋罪‘遗传基因已经逐步显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正越来越多地被援引,作为对刑法没有明文具体规定的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非法经营行为定罪的法律依据。由于”经营“的含义相当宽泛,生产、流通到交换、销售等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可能属于经营活动,因此,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存在不断扩大的趋势。

  但是,中国刑法毕竟已经步入罪刑法定的时代,灵活性必须以原则性为基础,任何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刑事立法与司法都应当尽力避免。因此,如何理解和把握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正确阐释和适用该罪条文第四项规定,防止非法经营罪任意膨胀成为新的“口袋罪”,从而动摇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是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们应当共同关注的课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非法经营罪量刑数额标准的全部内容。非法经营罪的具体量刑还会根据到底是非法经营了什么来确定,这也是非常重要的量刑因素。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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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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