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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14:19:10 人浏览

导读: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新增加的罪名。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新增加的罪名。
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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