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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第3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12:52:57 人浏览

一、概念及其构成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1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2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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