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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立案时间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6 20:16:17 人浏览

导读:

侵占的是我们生活中的常见的罪名,而且对于很多的人来说侵占的成立一般还是比较容易的。因为侵占就是把本不该属于自己的东西侵占达到自己的名下为自己所用,那么侵占罪的立案时间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侵占罪的立案时间标准及其相关问题。

  侵占的是我们生活中的常见的罪名,而且对于很多的人来说侵占的成立一般还是比较容易的。因为侵占就是把本不该属于自己的东西侵占达到自己的名下为自己所用,那么侵占罪的立案时间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侵占罪的立案时间标准及其相关问题。

  一、侵占罪的立案时间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当职务侵占数额达到“数额较大”即六万元以上的,那么就可以达到职务侵占的立案标准。

  通常情况下,职务侵占数额达到“数额较大”即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将面临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职务侵占数额达到“数额巨大”即一百万以上的,将面临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或财产性权益,不包括各种国有公司的财产权或财产性权益。当利用职务便利侵犯的是国有公司的财产权或财产性权益时,可能涉嫌贪污罪。

  二、职务侵占罪数额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6万元)、五倍(100万元)执行。

  也就是说,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回六万元以上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00万以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3、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成立,首先,要求客观上有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的事实状态。其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实际上行为人有能力退还、交出或在财物灭失时作出合理退赔。若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有正当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总而言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怀着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正当理由,有能力退还、交出、退赔而不退还、交出、退赔。

  以上就是关于侵占罪的立案时间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及其相关问题。侵占罪的立案时间标准一般是在公公安机关接到警情后才立案。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侵占罪的立案时间标准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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