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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03 15:12:35 人浏览

导读:

关于侵犯财物一般都是要进行量刑标准的,那么侵占公司财产罪在这样的情况下,它的立案标准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以及本罪的构成是如何进行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辽宁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关于侵犯财物一般都是要进行量刑标准的,那么侵占公司财产罪在这样的情况下,它的立案标准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以及本罪的构成是如何进行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辽宁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辽宁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即以一定财产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因为,犯罪数额直接反映着经济犯罪行为的规模及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区分违法与犯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优势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

  本罪的立案标准,一为数额较大,一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三、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辽宁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问题的详细解答,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侵占公司财产对他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侵占2万元以上并且不满20万,一般是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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