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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成立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2 12:36:15 人浏览

导读:

大家对于著作权应该都有所了解,我们所看的书籍,作者都是拥有著作权的,市面上很多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的,那么侵犯著作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大家对于著作权应该都有所了解,我们所看的书籍,作者都是拥有著作权的,市面上很多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的,那么侵犯著作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侵犯著作权的成立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侵犯著作权的成立要件

  二、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为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扩大损害后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

  (2)消除影响。侵权人承担这项责任,应采取有效方式,说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3)公开赔礼道歉。即应当是以可使公众了解的方式。承认侵权,并向著作权人表示歉意。

  (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以自己的财产抵偿,弥补自己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以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不允许获得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金。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成立要件”全部内容。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犯罪。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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