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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追诉起点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9 03:01:35 人浏览

导读: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

  我们知道经济犯罪中,涉案金额是罪名是否成立,或者达到入罪标准是刑法规定考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刑期判决长短的依据,不满足规定标准就不会构成相应罪名,这几体现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下面法律快车小编来说说侵犯商业秘密罪追诉起点是什么。

  一、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致使权利人破产”,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形。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追诉起点是什么全部内容,侵犯商业秘密罪追诉起点值得注意的应该是第二点;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个规定并没有各考量标准,严重后果一般包括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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