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罪名大全 > 重要罪名 > 敲诈勒索罪 > 敲诈勒索罪有死刑吗?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敲诈勒索罪有死刑吗?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6 02:03:28 人浏览

导读:

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罚执行期限为15年,并未达到死刑的标准。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标准是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从而交付财物或其他动产。敲诈勒索属于诈骗的范畴,一般的量刑标准不会超过诈骗,但也存在法定的加重情形。那么敲诈勒索罪有死刑吗?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罚执行期限为15年,并未达到死刑的标准。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标准是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从而交付财物或其他动产。敲诈勒索属于诈骗的范畴,一般的量刑标准不会超过诈骗,但也存在法定的加重情形。那么敲诈勒索罪有死刑吗?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敲诈勒索罪有死刑吗?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敲诈勒索的顶格处罚为十年以上尤其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敲诈勒索不会被判处死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274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通过、5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以1000至3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敲诈勒索罪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薛某敲诈勒索罪一案

  参考意义: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罪和前罪名的牵连关系?

  案情简介:被告人盗窃他人手机后,发现手机内有隐私视频及相片,遂以此为要挟所要钱财。

  法律分析:被告人触犯了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盗窃手机的行为是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实施的,盗窃手机之后,发现被害人的隐私照片,遂又另起犯意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盗窃行为和勒索财物行为是完全独立的两个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之所以没有适用关于牵连犯的理论学说,是因为牵连犯对行为目的有一定的要求,对罪名牵连关系的认定应当按照以下顺序逐一判断:

  首先,判断是否具有客观上的主从行为;其次,判断是否具有主观上的牵连意图;最后,最核心的一点,判断数罪之间是否具有经验上的类型化。

  这个案件当中,被告人实施盗窃时,并不具备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其敲诈勒索的犯罪主观是在盗取手机、发现隐私视频和照片后形成的,属于另起犯意。且本案中的盗窃行为和敲诈勒索行为并不具备犯罪经验上的类型化,即敲诈勒索并不必然、盖然需要通过实施盗窃行为来得手,故不认为构成牵连犯。

  案例二:王某某等人敲诈勒索罪一案

  参考意义:敲诈勒索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及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

  案情简介:被告四人被指控以抓黑车、不交钱就扣车为名,强行占据被害人的车辆,并采用言语威胁向被害人所要财物。

  法律分析:本案的其中一个争议焦点是,被强行占据的被害人车辆,是否应当进行估值并列入到敲诈勒索案件的涉案金额当中去。本案中,被告人称并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车辆的故意,而从被告人的一系列行为和案件经过来看,被告人强占车辆的目的并不在于通过强占手段使被害人失去对车辆的所有,而是为了通过强占车辆来达到控制被害人,使被害人因此感到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的目的,故不应当将车辆列入到涉案数额当中。

  同时,在本案中,某一被告人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嫌疑人,也是争议焦点。该被告人在本案中被其他被告人叫至现场后,并没有实质性的参与到敲诈勒索的犯罪活动中。有观点认为,该被告人虽然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共同直接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但是她在某种程度上间接的起到了看管被害人、与其他被告人相互配合,形成默契的作用,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的心态,促使了敲诈勒索行为的得逞,支配了犯罪行为的发展进程,故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正犯。

  但是,另一观点认为,被带至现场的该被告人没有犯罪合意,不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没有明确支持敲诈勒索犯罪的态度,也没有阻止,对其他被告人的行为采取的是无所谓的态度,然而这并不能够说明敲诈勒索的合意必然、盖然性的存在。二人形成敲诈勒索的共谋,至少要为敲诈勒索出谋划策,对其敲诈勒索行为进行智力上的支持或物理上的帮助,故这名被害人不属于敲诈勒索罪的帮助犯。

  案例三:臧某敲诈勒索罪一案

  参考意义:打假维权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在哪里?

  案情简介:被告人以某医药商品是假药为由,向药商索取赔偿,迫使药商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其存有调查信息的笔记本电脑(实际价值7500元)。同时,被告人要求药商对其所购买的某药品予以双倍赔偿,支付人民币4万元(超出实际购药款的双倍索赔金额10240元)

  法律分析:被告人发现药品问题后积极调查,并向药监部门和新闻媒体反映情况,其行为正当合法。与此同时,其又与药商联系要求索赔,也是合法行为。被告人因购买使用行为,与药商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此关系,索赔行为并无不当,即便索赔数额高于一般的双倍赔偿数额,只要药商同意,仍然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在此基础之上,厂家不想使产品的销售情况受到影响,从而支付了一定的赔偿费用,不能视为刑事司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

  但是需要留意到的事,被告人要求药商购买其存有调查信息的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则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超过笔记本电脑价值的费用,这一行为也与打假和主张双倍索赔没有关系,因而明显具要挟性质,可以被认定为“敲诈勒索”中的胁迫。

  打假是正常维权还是敲诈勒索,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什么样的主观心理支配下采取行为,如果证据证明,行为人采取行为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自身权利,则无论索赔额度的高低,都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而若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非法的个人利益,则应当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本案中,被告人采取以媒体曝光的方式向药商进行要挟,所求超出实际购买药品价值较大的高额赔偿,这种要挟手段,明显的超出了打假维权的正当途径,符合刑法对该罪犯罪主观的规定。

  关于界别的这个问题,我认为实际上不应当以数额来决定“是罪非罪”。诚然,索赔数额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被告人在进行索赔行为时的内心主观,但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要洞察行为人的内心,不能光看数额,更重要的是其索赔行为的表现形态。譬如在本案中,笔记本电脑与被告人购买假药的行为本来无关,被告人迫使药商买下笔记本电脑及内存数据信息,非但不能维护自身权利,客观上还可能起到纵容假药的作用,故行为人“迫使药商花钱平息假药指控”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因此应当被认定为有罪。

  以上就是关于敲诈勒索罪有死刑吗?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考刑法的相关条文的规定。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法律快车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