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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最终敲诈勒索获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5 22:10:1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有些人就因为对法律的不完全理解,一不小心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一个因为不懂法,没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犯罪的案例,希望对各位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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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靳X华和陈女士是关系很好的老乡。2002年初,陈女士在北京开了一家服装批发公司。陈女士做老板,靳X华当会计。十年后,她们公司已发展成为拥有150多家店铺的大企业。陈女士从创业时的小老板变成一个成功的女企业家,靳X华成为这家大公司的财务主管。十年下来,陈女士把靳X华看成了自己的亲姐妹,为了方便靳X华工作,陈女士将公司财务系统最高权限交给了她。

  一个是老板,一个是下属,她们两人之间本应签订劳动合同,可是她们没有这样做,原因是觉得相处很好,认为没有签合同的必要。

  2012年初,公司面临一次发展的新机遇,一家有实力的企业看上了陈女士的公司,打算与陈女士的公司合并,经营服装生意。靳X华听说重组后的新公司以外来财务人员为主,自己现在这家公司有可能就不设财务部门了,如果真是这样,自己这个财务主管肯定将面临被裁危险。

  此时,靳X华想到了劳动合同的问题。如果公司拒不支付这笔钱怎么办呢?毕竟自己没有劳动合同这个保障呀,她觉得必须想个办法逼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还要让陈女士免除之前因为买房、做生意借去的16万元借款。

  为了达到目的,靳X华把目光放到了她负责的公司财务系统上,这是她的筹码。于是,靳X华利用自己的职权,将公司2005年至2012年2月的全部财产资料备份到自己的U盘里,然后将公司财务系统全部信息做了删除,并修改了公司财务系统的所有密码。随后,靳X华带着公司全部的财务数据不辞而别。由于财务系统密码被修改,整个公司和150多家店铺全都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公司批发、零售和其他业务也全部陷入瘫痪状态,就连与其他客户核对账目这样的日常工作都无法开展。万般无奈之下,陈女士打电话要求靳X华立即到公司恢复系统,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而靳X华此时却和陈女士谈起了条件。为了正常经营,陈女士找来电脑技术公司的专家,破解了靳X华重新设置的密码,但发现公司财务系统的所有数据已经被靳X华删除,留下的只有一个期末财务总数,其他所有账目及明细往来都是0。

  在这种情况下,陈女士只好先向靳X华汇款8万元。与此同时,陈女士报了案。一天后,靳X华被抓获。

  靳X华向检察官交代了作案动机。为了索要赔偿金和免除债务,她删除修改了公司财务系统数据,承认敲诈勒索陈女士29.7万元钱的犯罪事实。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指出,靳X华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因不懂法自作聪明想出敲诈勒索的办法,使合法所得变成非法索要,陷入犯罪的泥潭。

  检察官提醒广大读者,当今社会劳资纠纷时常发生,因劳资纠纷引起的违法犯罪也不在少数。因此在应聘过程中,一定要与工作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从根本上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人情关系放弃签订劳动合同会为日后劳资关系处理埋下隐患。一旦与工作单位发生劳资纠纷,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勿采取非法手段,结果只会害人害己。

  【延伸阅读】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巨大”是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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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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