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
导读:
自古以来,做买卖都是自愿的,不能出现强买也不能出现强卖的现象,在法律上,有一种罪名就是强迫交易罪,当然不是做强卖行为就触犯刑法,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才会立案,那么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
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犯罪客体: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则是简单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到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犯强迫交易罪的人员进行审判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则多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寻欢作乐,无事生非。
4、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可由单位构成,而寻衅滋事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等相关法律知识。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如果遭遇强买强卖的时候,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一旦行为人强迫交易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就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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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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