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的法律思考
导读:
核心导语:贵州习水的“嫖宿幼女”,四川成都的“偷窥强奸”,浙江南浔的“临时性强奸”,把本来属于社会治安管理、道德范畴的偷窥定性为“强奸(未遂)罪”,把铁板上钉钉的属于强奸罪从重情节的“轮奸”创新为“临时性强奸”。那么这些强奸罪的思考带给我们的是什么呢?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
一名捡垃圾为生的流浪汉,在路边看见一名精神病女子,竟想将对方抓回家当老婆。幸亏被傻妹家人看见,将其抓住。昨日,垃圾佬李某被法院判处强奸 (预谋)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
闻所未闻,还有“强奸(预谋)罪”,这分明在认可“思想犯罪”嘛!如此的话,不知还有多少人该被判入狱了。以上是消息的导语部分。新闻稿不长,不妨将另一段文字也一并抄录:
据查,被告人李某案发前以捡垃圾为生,其得知(深圳龙岗区)布吉下水径老围有一名精神不正常的女子,即本案被害人丁某芳。李某自认为没有钱,找不到老婆,于是想将丁某芳骗回家“做老婆”为其生孩子,同时可以省掉嫖娼的钱。3月9日,李某找到一起捡垃圾的伙伴丁某、唐某,称丁某芳是其女儿,让两人帮其一起将丁某芳带走,但刚走出几百米即被丁某芳的弟弟丁某均看见并被拦住。随后,丁某均报警,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李某抓获。
什么是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垃圾佬李某的行为,既无《刑法》规定的构成强奸罪的要件,也不具使其他犯罪罪名成立的要件。李某的行为,连《刑法》的“拐卖妇女儿童罪”都算不上,因为他的目的不是想将丁某芳出卖获利而是想让她做老婆。况且“刚走出几百米”即被发现并制止。李某的行为,顶多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顶格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也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对强奸犯罪的惩罚,本是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是立法、执法的底线。不能因为公职人员就往轻里判,不能因为无业游民就往死里整。选择性执法连续发生很有必要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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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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