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导读:
大家或许都对刑法的知识有一定程度上的了解,那么大家是否知道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整理介绍有关法律对于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相关知识。以供广大读者参考与学习,谢谢大家的阅读。
一、什么是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抢夺公私财物。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数额较大是成立抢夺罪的法定条件。因此,如果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应当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第三,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多去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三、相关条文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5号)
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想必在您细心的阅读完以上全文后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的掌握了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相关知识。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有关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相关知识。若你还有其它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话,欢迎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期待你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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