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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既遂标准认定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1 14:42:04 人浏览

导读:

对于犯罪我们可以分为既遂和未遂,那么在挪用公款罪当中对于既遂犯应该如何来认定呢。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挪用公款罪既遂标准认定是怎样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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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挪用公款罪既遂标准认定是怎样

  犯罪既遂形态类型主要包括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与举动犯。行为犯是指以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就为既遂,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的犯罪结果、危险状态的出现。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准,其既遂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是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只要足以致使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就属于既遂,挪用公款罪也不以挪用行为对公款有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准,而必须有公款被实际挪用为既遂标准。举动犯又称即成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挪用公款也不是一蹴而就犯罪既遂的举动犯。而结果犯是以法定结果的出现为既遂,这里的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所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现实损害结果。挪用公款的既遂是以公款被挪用,脱离单位的控制这一结果的出现为标准的,因此,挪用公款罪的既遂形态类型只能是结果犯。

  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自己或他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才符合本罪的主体资格,其他非上述人员不具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是故意犯。行为人从主观上表现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将公款非法挪作私人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使用权,通过暂时使用公款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三、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具体来说,是看该行为是否属于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除此范围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为,应视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下列挪用公款行为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挪用公款罪既遂标准认定是怎样的全部内容。大家需要记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是属于犯罪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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