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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养猪大王案 两位法官因滥用职权错裁被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17:26:01 人浏览

导读:

因安县法院错误裁定,致使养猪大王刘定国一蹶不振,并陷入长达十年之久的官司(本报曾作报道)中。昨日记者获悉,绵阳市高新区法院于24日对使刘定国遭受巨大损失的原安县法院副院长桂永伟和执行庭庭长赵勇作出一审判决,两人均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因安县法院错误裁定,致使养猪大王刘定国一蹶不振,并陷入长达十年之久的官司(本报曾作报道)中。昨日记者获悉,绵阳高新区法院于24日对使刘定国遭受巨大损失的原安县法院副院长桂永伟和执行庭庭长赵勇作出一审判决,两人均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该案由高新区检察院于去年11月提起公诉,高新区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6月,雅安某单位找到时任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桂永伟,要求执行刘定国一案,桂永伟在未审查执行文书效力的情况下,即安排时任执行庭庭长的赵勇受理此案。同年7月,安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冻结了绵阳养猪研究所在中国农行的50万元存款,并扣押了绵阳养猪研究所和饲料添加剂厂的全部财产。2003年5月,法院确认扣押行为违法。2004年6月,绵阳中院最终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高新区法院认为,桂永伟和赵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办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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