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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滥伐林木立案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29 17:22:52 人浏览

导读:

众所周知树木林木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所以我们国家对于生活中滥砍滥伐的行为一直都是明令禁止的,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还要被立案追诉,但是每个地区对于法律的具体适用有一些不同,那么四川省滥伐林木立案标准具体是什么?以下将由法律快车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众所周知树木林木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所以我们国家对于生活中滥砍滥伐的行为一直都是明令禁止的,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还要被立案追诉,但是每个地区对于法律的具体适用有一些不同,那么四川省滥伐林木立案标准具体是什么?以下将由法律快车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四川省滥伐林木立案标准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个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比如:在施工时,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施工现场的林木肆意砍伐。

  四川省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林木罪的立案起点为10至20立方米或 幼树500至1000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二、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滥伐林木罪认定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现在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四川省滥伐林木立案标准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四川省滥伐林木的标准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超过这个标准的就要被立案追诉,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您还有疑问、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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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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