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还是滥伐林木罪?
导读:
[简要案情]
2005年12月,黎某通过村民大会公开竞标方式,以17400元买下某镇某村委员会生态林木砍伐权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砍伐林木共50.97立方米。
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6年1月23日被公安局从犯。
某镇某村委会,在明知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却将林木采伐权以公开竞标的方式出卖给被告黎某,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在刚才的举证质证中公诉人也予以认可,在此不管合同有无约定由哪一方来办理采伐证,双方主观上都有滥伐林木的故意,都应当追究双方的滥伐林木罪。本案中,从某村委会公开招标、黎某中标以及与黎某签订合同等一系列行为看,某村委员会都起着积极的主导作用,属于滥伐林木罪的主犯。某村委会属于集体单位,单位犯罪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可本案中,某村委会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却并没有被列为被告,而只对处于从犯地位的被告黎某追究刑事责任,本辩护人认为有失公正,望法庭注意这一情节。
3.被告黎某无犯罪前科,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黎某此前无犯罪前科。本案事发后,在刑事拘留的第一次问话中,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提交了林木砍伐清单,属于有悔罪的表现。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黎某是滥伐林木罪的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且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法庭对黎某适用缓刑。
辩护人: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某某某
[判决结果]
(2006)龙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滥伐林木罪,且被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经查明事实,此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监于被告人黎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能主动交纳罚金。根据被告人黎某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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