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网络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导读: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家庭就因为沉迷赌博导致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的,所以必须艳丽打击赌博犯罪活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赌博也开展了网络模式。不管是什么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的,甚至严重的话会构成犯罪。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开设网络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不管是传统的开设赌场行为,还是开设网络赌场行为,当存在某些严重情节时,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加重犯,刑罚变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常见的加重情节有:1、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2、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开设赌场的,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会加重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适用的刑种,如果被告人不是累犯,并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因此两罪的主观要件方面,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开设赌场罪并不一定以营利为目的。在客观要件方面,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最高法、最高检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只要具备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就是“聚众赌博”;而开设赌场中对参赌人数及赌资大小没有规定。
在每一次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而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在赌场附近有专人望风,防止公安人员“抓赌”,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专人接送才能进入赌场参赌。赌场的经营者一般不参与赌博。
一般情况下,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即赌场在一定持续长的时间内连续、不间断地为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有时由参赌者自带;而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如以老虎机进行赌博的,老虎机就是由赌场经营者提供。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开设网络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要看涉及到的赌资金额大小,还有参与赌博的人数多少来考虑的,情节严重的,会加重处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需了解更多内容,欢迎登录法律快车网站。将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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