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导读:
很多人以为介绍别人行贿自己是没有事的,但事实上会触犯介绍贿赂罪,该罪名是指中间人为他人贿赂行为穿针引线,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为受贿人收受贿赂而向他人介绍贿赂;
(3)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受贿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我国刑法第392条第2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刑罚与原来在1979年刑法中的规定的刑罚相同。不过当时是将其与行贿罪规定在一个条文里,二者刑罚也相同,而介绍贿赂与行贿行为性质不同,行贿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比介绍贿赂罪大,其法定刑也早就被提高,而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没有变化,但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该款实际上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情形的规定,但从轻幅度比总则第67条规定的从轻幅度大,因为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是因为,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联络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如指掌,他们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这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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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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