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能认定为商业贿赂吗
导读: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那么佣金能认定为商业贿赂吗?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按规定,要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得要有下面的表现: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如果说有上面的行为,同时满足了下面的特征的,那就是商业贿赂行为了:
1、商业贿赂行为的实施者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也就是必须得商家。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不是说报复什么的。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因此,在进行商业往来的时候,要给付佣金的就要明示,并且接受的人要及时入账。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给付佣金的,如果不明示入账,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1)主体是经营者,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1、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
如上所述,回扣包括两种: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暂行规定》的规定;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
2、回扣仅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方式
由于很多人片面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时常能听到商业贿赂就等同于回扣的声音,这种观点需要加以更正。的确,商业贿赂较为典型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但这不过只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贿赂方式,如直接送以财物、其他利益来购买或销售商品;如买方为购得紧俏商品而给予卖方的金钱、财物等等。如果在审计实践中,或其他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中只针对回扣来查处商业贿赂的,这将遗漏很多的商业贿赂案件。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佣金能认定为商业贿赂吗的信息,由上可知,在进行商业往来的时候,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如果不明示入账,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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