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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1-21 14:47:29 人浏览

导读: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种诈骗行为层出不穷,其中通过虚构的单位或是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更是常见,使得很多人上当受骗。那么南京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种诈骗行为层出不穷,其中通过虚构的单位或是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更是常见,使得很多人上当受骗。那么南京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南京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在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l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三、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1、本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第一,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第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三,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第四,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

  尽管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

  2、本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南京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信息,由上可知,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有自然人与单位之分,在具体适用时要区分对待。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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