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
导读:
我们应该都听说过共同犯罪,就是刑法理论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其直接影响了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量刑轻重,因此在实务中对不同案件进行界定十分关键。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的相关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帮助、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贪污的,可以构成乙贪污罪的共犯。
2、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罚情节。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
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例如公司经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则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则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贪污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2、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对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在共同犯罪中,区分其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将影响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且是否是间接正犯的问题。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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