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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5 06:06:18 人浏览

导读:

聚众斗殴就是在公众场合之下,纠集一群人打架,为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我国是严厉打击聚众斗殴的这种犯罪行为,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聚众斗殴就是在公众场合之下,纠集一群人打架,为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我国是严厉打击聚众斗殴的这种犯罪行为,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

  聚众斗殴无罪辩护需满足一些条件才有机会实现辩护目标:犯罪行为通常由主观、主体、客观、客体构成。需要通过分析上面这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对证据进行分析。以下几种情况均有机会无罪辩护成立:

  1、 主体:没有达到犯罪主体年龄、或有精神障碍等;

  2、 主观:主观上没有参与的愿意。例如仅是旁观者,劝架者等。

  3、 还有客体和客观不符合。

  4、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酌定不起诉。

  5、 存在非犯罪正当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6、 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

  如果存在上述一种或几种情形则有机会作无罪辩护成功。

  二、聚众斗殴罪怎么判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区别有哪些

  1、从行为构成要件上分析,聚众斗殴罪是由聚众和斗殴两个复合行为构成的犯罪,且两者相互依存,存在因果关系,即为实施斗殴而聚众,聚众的目的只能是斗殴,而不能是其他。所谓二人为伙、三人成众,这里的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行为,既可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可以包括临时纠集行为。而寻衅滋事罪可以聚众为之,也可单独为之,对于是否聚众无具体要求。

  2、从犯罪主体上分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实施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的主体往往具有一定的黑恶背景,或为一定数量的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团伙,具有群体性;而寻衅滋事罪的卞体既涵盖了上述群体,也包含一些普通的个体,较之前者广泛。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聚众斗殴犯罪时应注意将其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相区分,对于后者中后果不严重的,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处理。

  3、从犯罪动机和行为特征上分析,聚众斗殴的动机一般表现为逞强争霸及团伙间的循环报复等,其行为特征通常表现为通过纠集多人,相约斗殴来恐吓、制服对方,达到称王称霸的非法口的。为取得优势,通常会事先组织、策划、分工,并准备器械用于斗殴。寻衅滋事的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行为人的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殴打对象、殴打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殴打对象上的随意性反映了行为人殴打他人就是为了取乐、发泄或者谁妨碍了他耍威风就殴打谁,寻衅打人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殴打手段、方式的随意性是指殴打他人具有突发性,选择的殴打手段、器物、打击部位和力量因时因事因人随心所欲。同时,相对于聚众斗殴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卞体成员内部一般没有组织、策划、分工的行为,在施行犯罪行为时亦表现出一定的随意性。

  4、从危害后果及具体量刑上分析,聚众斗殴罪中如有持械等加重处罚情节的,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的内容,由此可知,聚众斗殴无罪辩护需满足一些条件才有机会实现辩护目标:犯罪行为通常由主观、主体、客观、客体构成。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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